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根据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根据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薪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出租所得
财产出售所得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获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根据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财产出售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别的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孤老职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成本六万元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薪资、薪金所得,以每月薪额减除成本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成本与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出租所得,每次收入低于四千元的,减除成本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出售所得,以出售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成本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它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越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含居民个人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保、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推行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能超越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买卖原则而降低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一同控制的设立在实质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是居民个人的价值不作分配或者降低分配
个人推行其他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辨别号;纳税人没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辨别号。扣缴义务人扣交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辨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获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获得应税所得没扣缴义务人
获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交税款
获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交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交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拟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交税款时应当根据规定予以扣除,不能拒绝。
非居民个人获得薪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交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获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交税款;在获得所得的次年3月初三1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出租所得,财产出售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交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获得应税所得没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获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交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公告限时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获得所得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获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帮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出售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出售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出售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买卖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状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并推行联合勉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根据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根据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员工违反本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依据本法拟定推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低于36000元的32超越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3超越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越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5超越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6超越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7超越960000元的部分45(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获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成本六万元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获得薪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用费所得,根据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低于30000元的52超越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3超越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4超越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5超越500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成本与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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