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倡导存在交易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与其他有关证据,对交易合同是不是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记载债权人名字,交易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交易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该条规定,送货单是确定货款金额最直接的依据,所以送货单格式上不只要有货物数目还要有单价、金额、总价,更要紧的是要有收货方指定签收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如果是提供商通过第三方物流送货,送货单经收货方签字确认后应需要准时将原件交回供货方,供货方须保存好有关证据。同时,存在持续交易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按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或签字。买卖尽可能通过转账结算,防止现金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