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通事故赔偿金给付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按期金方法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状况,确定以按期金方法给付有关成本。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成本、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按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实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中一年级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实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能够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规范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按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法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防止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防止受害人近亲属得利(由于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存活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防止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首要条件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防止受害人(特别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将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