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夜饭最低消费限制是不是构成强制消费、是不是构成消费侵权社会各界发表了完全不同的几种看法,在思想上产生了碰撞。笔者特写此文表达我们的看法,参与探讨,并期望社会各界进行赐教。
1、概况:
第一对年夜饭限制最低消费做个简要的概述,最近杭州部分知名餐馆对年夜饭都设定了套餐,且均设定最底价消费,从趋势上看,推出设定了“最低消费”的年夜饭套餐是杭城各家餐馆的“集体动作”。如此一来,买家觉得被侵害了消费选择权,也很难找到个能自主的选择年夜饭的餐馆。
社会各界包含法律专家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看法,一种看法觉得餐馆的行为是不公平的买卖,是强制买卖,对买家构成了侵权;一种看法觉得餐馆与买家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的设定是双方自愿原则,餐馆事先已进行告知,故没对买家构成侵害。
2、笔者看法:限制最低消费的年夜饭套餐不构成侵权
笔者觉得,餐馆的年夜饭套餐客观上是一种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但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不构成侵权。
情理上符合中国传统习惯:
大年三十夜,俗称“除夕”,在传统中国人的心里,这就是团圆日,是全家喜喜庆庆地团圆在老人身边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刻,可以称是黄金时刻。中国人的这种传统心理造就了千万民工为赶回家春节而产生的“民工返乡潮”,多少外地打工者或就业者为一张回家春节的票而喜而忧。大年三十也在老百姓的千呼万唤中于去年成为新年七天假的头一天,这说明国家还是看重大年三十的,将大年三十还给了辛苦劳动了一年的人民。
伴随年代的进步,愈加多的市民不满足于在家烧灶头过大年的传统做法,为了图便捷图喜庆图干净等等缘由,都趋之若鹜地奔向大餐馆。虽然钱多花了,但家人可以轻轻松松地享受美餐,可以舒舒服服地迎接新的一年的到来,而且餐馆大堂里的喜庆氛围使人口不多的家庭也能感觉到更热烈的氛围,这类变化无疑是好的。但在此时,服务于买家的大厨、员工、刷碗工等等很多服务职员却舍弃了与家人团圆的享受天伦之际,还在默默地干活,难道他们不应该得到更高的报酬吗?笔者觉得买家多付出有限的一点钞票是合情适当的。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将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涉。”这两条规定对订立合同双方的平等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规范。
从第三条来看,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强加我们的意志给另一方,在餐馆提出的最低消费的套餐确实是餐馆单方提出的,但餐馆并没强制买家来进行高价消费,并未违反该条规定。从第四条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自由的,没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干涉。买家可以选择在自家吃年夜饭,也可以选择在相对实惠点的餐馆吃年夜饭,这并不体现餐馆的强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