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工程款8年未结算是不是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和法律讲解。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然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假如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那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许会有所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和结算时间未能确定,诉讼时效可能不会开始计算。
尤其是在本案中,双方在1999年签订了工程建筑合同,并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手续。但事实上,甲方一直未向乙方办理结算,直至2009年才提出倡导。这表明,尽管合同已经实行,但结算并未按约定进行,因此乙方在2009年提出的倡导可能不受三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判规则也支持这一看法,即假如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那样诉讼时效可能不会开始计算。因此,在本案中,因为甲乙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持续的争议,且没明确的结算金额和时间,可以觉得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
虽然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持续的争议,且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因此可以觉得该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工程款8年未结算的状况尚未超越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