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不少人觉得“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公诉机关不可以主动对涉嫌”重婚罪”的人提起诉讼。事实上,“重婚罪”案件不是告诉才处置的案件。
追究“重婚罪”有两种渠道,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者其他线索展开侦查。二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去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来依法审判。所以,假如配偶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自己采集有关证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构成“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有的人以为构成“重婚罪”需要是另一方实质领取了结婚证书为首要条件,还有的人觉得构成“重婚罪”的首要条件并无需实质领证,仅需双方对姥爷开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就能了。
上述两种怎么看可以说都存在肯定的片面性。事实上,构成“重婚罪”的首要条件是主观上明知自己有配偶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种结婚不只包含实质领证,还包含对外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所谓的夫妻名义并未必要当事人自己对外直接公开夫妻关系哦,仅需周围的人从一般角度上理解觉得二人是夫妻关系即可。
3、“重婚罪”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倡导精神损害赔偿的吗?
有的人以为“重婚罪”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可一并倡导精神损害赔偿,事实上,关于“重婚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规定在《民法典》之婚姻法上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这样来看,受害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构成“重婚罪”的过错方倡导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了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导致的损害程度与婚姻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等断定赔偿数额。
4、“重婚罪”适用调解、撤诉吗?
“重婚罪”不等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是适用调解和撤诉的。
比如自诉人如以被告和别人的“重婚罪”事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假如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那样这种情形下也可以由自诉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刑事自诉案件哦。但假如这个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重婚罪”诉讼,则是公诉案件,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是无资格提出撤诉和向法院倡导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