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的一种等级。十级伤残意味着平时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等级的划分标准,赔偿标准与保险条例。
十级伤残鉴别标准
十级伤残鉴别标准主要包含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cm;
3)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等于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cm,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大于100cm;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 8 ;
17)眼睛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或一耳大于等于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可以并足站立;
30)铬鼻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掉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掉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导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守旧治疗后;
41)胰损伤守旧治疗后;
42)脾损伤守旧治疗后;
43)肾损伤守旧治疗后;
44)膀胱外伤守旧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衰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伤残等级鉴别划分
一级伤残
a.平时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全靠其他人帮助或使用专门设施,不然生命没办法保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遭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平时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可以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可以完全独立生活,需常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平时生活能力紧急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类型受限;
d.社会交往紧急受限。
五级伤残
a.平时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平时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减少;
c.不可以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平时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期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减少。
八级伤残
a.平时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平时活动能力大多数受限;
b.工作和学习力降低;
c.社会交往能力大多数受限;
十级伤残
a.平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力有所降低;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别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别。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劳动能力鉴别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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