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索赔这一定义是大力倡导买家权益保护后才时尚起来的。因为不少买家对这一定义并不十分了解,使得一些买家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舍弃了。
1、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买家都了解,同意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浪费时间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假如先期付了费,却没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因为服务已过,可能导致买家采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一般会更有益于问题的解决。
2、耽误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商品,给买家导致延误用的损失,也常常被买家所忽略。国内一些省市对买家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同,从而使买家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3、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免费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买家按需要购物,事实上就与企业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企业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类赠品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商品,而不可以欺骗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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