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置有不一样的看法,比较通行的看法觉得,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会是意料之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置。国内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为首要条件条件的,而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具备风险社会的性质为要紧内容的。假如不了解我们的行为是风险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状况下,行为人对别人推行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打造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我们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拥有犯罪有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可以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不是都是不具备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总是存在过失,因为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实行不法侵害的人导致了损害,有时甚至是致使了紧急的后果,这虽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导致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状况下,只须行为人稍加注意,就能弄清不法侵害是不是确实存在,采取适合的应付手段,以防止错误及风险结果的发生,因为行为人需要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防止的害处结果未能防止,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应该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因为过失而导致风险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然,即便因过失致使了肯定的害处后果,也不应需要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3、在某些状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存活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是不可防止。主观上没罪过,风险结果是因为不可以预见是什么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料之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国内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可以抗拒或者不可以预见是什么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能否防止,应结合行为人自己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与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原因综合判断剖析,力求准确。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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