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曹某是某**材料厂合作伙伴之一。前年,曹某以**材料厂名义为谭某向姚某借款15万元提供担保,并加盖了**材料厂公章。近期,姚某发现谭某因债务缠身出走,便需要**材料厂还清借款15万元及利息。**材料厂其他合作伙伴看到借条才了解曹某未与他们商量就以企业名义为别人担保。请问:不了解合作伙伴为别人担保还要还款吗?
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作伙伴订立合伙协议,一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作伙伴一同实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伙伴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企业事务。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作伙伴,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实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作伙伴,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作伙伴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字;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合的地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出售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常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作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营运管理职员等事情应当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因此,**材料厂的合作伙伴曹某在未经全体合作伙伴赞同的状况下,以**材料厂名义为别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作伙伴利益。但,谭某向姚某借款15万元手续齐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作伙伴实行合伙企业事务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曹某未经全体合作伙伴赞同以企业名义为别人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不影响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只须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曹某擅自担保行为对外就仍然有效,其他合作伙伴也应为此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作伙伴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需要经全体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始得实行的事务擅自处置,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曹某的担保行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内须承担赔偿责任,**材料厂及其他合作伙伴对外承担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需要曹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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