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范围及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作伙伴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获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作伙伴出资财产。在合作伙伴出资财产中,不一样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作伙伴共有。以土地用权、房子用权、商标用权,专利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用权、房子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用权是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伙伴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收益、退伙与解散清算时,合作伙伴既不能以份额比率才具备实质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作伙伴既不能以份额比率需要分割财产,也不能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作伙伴管理用合伙财产与实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作伙伴根据《合伙企业法》一同管理和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作伙伴不能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伙伴向合作伙伴以外的人出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伙伴的一致赞同。合作伙伴之间出售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公告其他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依法出售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伙伴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合作伙伴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置;由此给其他合作伙伴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伙伴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的价值和亏损,由合作伙伴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收益分配比率和亏损分担比率的,由各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作伙伴或者由部分合作伙伴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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