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觉得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置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可以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民事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有关常识: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备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置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点:
1.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其他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一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是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遭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置结果或许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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