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产权的收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收益,在涉及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处置呢?本文经过整理,将涉及到常识产权的收益能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1、常识产权的收益可以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吗
假如当事人没另外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常识产权收益归夫妻一同所有。该收益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者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型收益,无论获得收益的常识产权是结婚以前所得还是结婚以后所得。对于夫妻一方结婚以后所得,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当然对于这一点,理论界有一些争议,由于结婚以后获得的常识产权,虽然尚未产生财产性收益,但常识产权所有人对此项有期待利益,一旦条件成熟,就可获得现实利益。因此,离婚时不把常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规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国内《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推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该规定并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常识产权归夫妻一同所有,由于常识产权不只具备财产权属性,而且具备肯定的人身权属性,因此只能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常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常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
2、常识产权收益分割标准
常识产权能否获得收益、何时获得收益等问题,都具备不确定的原因,常识产权本身的获得和收益的获得未必能同步。因此,常识产权的收益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应以该收益的获得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常识产权权利本身的获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对于在结结婚以前获得的常识产权,并在结结婚以前获得的收益当然是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是夫妻一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常识产权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当然是夫妻一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常识产权并在离结婚以后获得的收益,因获得一项常识产权需要投入很多的智商劳动,需要夫妻另一方的支持与辅助,即便离结婚以后获得,也应认定该收益是夫妻一同财产。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常识产权,假如其收益不可以明确,则离婚时没办法认定其收益是夫妻一同财产。由于常识产权的收益有肯定的期待性和不确定性,并且不可以对其进行估价分割,假如权利人没将它常识产权投入用,则其收益并未明确,没办法认定为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常识产权收益能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呢?期望看了本文可以为大伙提供一个适当的讲解,欢迎大伙浏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