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专利实用新型授与专利权的条件
授与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拥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用过或者以其他方法为公众所知,也没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由别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将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些技术相比,该创造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征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成效。
对下列各项,不授与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商活动的规则和办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办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办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用途的设计;
对前款第项所列商品的生产办法,可以根据本法规定授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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