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8月9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讲解: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倡导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没有,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没有一方的倡导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爸爸妈妈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一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等紧急损害夫妻一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认可支付有关医疗成本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第六条 结婚以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些房地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地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置。
第七条 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丢弃等紧急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暂停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不是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置。
第十条 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
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供应夫妻一同共有些房子,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倡导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一同共有些房子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一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倡导根据夫妻一同财产对该房子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子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置。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根据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婚以后以夫妻一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倡导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质缴付部分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依法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质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质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一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置。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他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结婚以后,一方以尚有夫妻一同财产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察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一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讲解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讲解与本讲解相抵触的,以本讲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