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买房涉及到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出资的状况,这时房地产的归属会出现肯定的纠纷,不过这类一般在离婚的时候突显,一方爸爸妈妈出资首付,通常来讲是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
在结婚以后按揭购房时,情形就不同,第一要明确按揭,是指不可以或不想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即产品房买受人向提供贷款的银行即按揭银行提出申请,由购房者将它与开发商所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质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它与开发商所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而获得的产品房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肯定数额的借款贷给购房者并以购房者的名义将借款交由开发商用于支付房款的行为。
不论期房还是现房,结婚以后按揭购房,一方爸爸妈妈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付款一般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特殊情形可以是20%,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该房子应该是出首付款爸爸妈妈的子女个人所有,而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种按揭购房是结婚以后购置,并且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这实质上是夫妻双方以结婚以后一同财产来偿还该按揭所购房子的债务,即夫妻一同债务,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或者《物权法》第223条第7款的规定,按揭贷款合同实质上以权利人对该房子有处分权或者请求权为首要条件的,尽管该按揭房子登记在出首付款爸爸妈妈子的女名下,也不可以简单地认定为房地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实践中对于此种状况,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爸爸妈妈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子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对于该类房地产纠纷问题,涉及一方爸爸妈妈的状况总是会导致更大的争吵和伤害,此时大家建议最好能双方协商解决,假如协商解决不了的,最好可以找个离婚房地产分割专业的律师介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