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有关罪名有什么区别

www.hl499.com 2024-06-13 刑事辩护

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行为。

(一)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第一,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实行职务的国家员工。而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办法需要是用暴力、威胁的办法,而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用这种办法。但,往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拒不实行判决、裁定,总是表现为司法员工到现场强制实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实行职员推行暴力的办法妨碍实行,这既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又具备妨害公务的特点,一般觉得,对实行职员用暴力,目的是妨碍实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更为适合。

(二)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员工实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导致轻伤害为限度,假如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实行过程中将实行职员或帮助实行职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置。

(三)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备提出申诉的权利。有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或许会对有关实行机关的职员发生顶撞,只须他未抗拒实行判决、裁定的,就不可以按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若是由于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导致判决没办法实行的,不可以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合改变。假如因为实行职员实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暴力等工作错误而致使当事人抵制实行判决、裁定的,也不适合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实行职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实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不过消极地不实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实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置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实行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