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紧急的行为。
(一)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第一,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实行职务的国家员工。而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办法需要是用暴力、威胁的办法,而构成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用这种办法。但,往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拒不实行判决、裁定,总是表现为司法员工到现场强制实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实行职员推行暴力的办法妨碍实行,这既是拒不实行判决、裁定,又具备妨害公务的特点,一般觉得,对实行职员用暴力,目的是妨碍实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更为适合。
(二)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员工实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导致轻伤害为限度,假如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实行过程中将实行职员或帮助实行职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置。
(三)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备提出申诉的权利。有的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或许会对有关实行机关的职员发生顶撞,只须他未抗拒实行判决、裁定的,就不可以按拒不实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若是由于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导致判决没办法实行的,不可以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合改变。假如因为实行职员实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暴力等工作错误而致使当事人抵制实行判决、裁定的,也不适合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实行职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实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不过消极地不实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实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置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