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张先生和王女性登记结婚,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同意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打折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张先生给与王女性300万元的离婚补偿款,王女性用这笔钱购买学区房。
两人根据约定,张先生给了王女性300万元,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女性也顺借助我们的名义购买了学区房,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块。然而,当拿到房地产证后,王女性却反悔了。王女性拒绝复婚,也拒绝返还张先生的离婚补偿款。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将王女性诉至法院。理由是,当初的离婚协议是基于“假离婚”的情形下达成的,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需要王女性返还300万的补偿款,并重新作出财产分割。为此张先生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人多次讨论购房政策、贷款打折条件与房子置换策略。在离婚之后,两人的聊天记录中也提到“没想过要真离婚”“由于要买房,需要要离婚”等,并认同曾说过“买了房屋一年后复婚"。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觉得:张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避免限购和享受贷款打折政策而“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王女性返还张先生30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女性不服,上诉至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称离婚协议是真的,离婚补偿款是张先生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王女性倡导300万元补偿款是争夺女儿抚养权的补偿款,但300万元与张先生的收入不匹配。一审法院认定300万元是购房款事实正确。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女性上诉,保持原判。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那样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已经终止。但,假离婚买房现象引发了不少争议。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的初衷和道德规范,也增加了风险。夫妻双方应该理性看待购房问题,不要为了获得利益而轻率决定假离婚。在面对购房问题时,应该充分考虑我们的实质状况和家庭需要,并权衡利弊得失。社会应该加大对婚姻和家庭的看重和保护,提升大家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和认可感。同时,也应该加大对婚姻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和宣传,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