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该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怎么样理解,存在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在于,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不同,是一种政策性保险,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从特征上看,其具备强制性。主体上,所有些机动车辆都强制定立,不可以选择。内容上,合同条约及最低投保金额固定,不能由当事人变更。其还具备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正由于交强险的性质,只须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辆一方是不是有过错,交强险均应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无须先行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任。①譬如国内台湾区域"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七条就采取此看法。
另一种看法觉得,《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成本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区别责任,然后再由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有无责任,相应支付赔偿金。
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别机动车辆之间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两种情形。该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一样的归责原则。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都有过错的根据比率原则分担责任。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适用无过错原则,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责任。虽然,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假如行人、非机动车辆有过错的,应减轻机动车辆一方责任。行人、非机动车辆的过错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