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常用“日收入×误工时间”的方法确定误工费。关于该问题,是在以“月薪”作为基础计算“日收入”的状况下进行讨论,如果是以“年收入&pvide;365日”得出“日收入”,或者是有证据直接认定“日收入”的状况,则不在该问题讨论的范围。以“月薪”为计算方法的状况下,当事人关于“日收入”有两个计算标准,即“月薪&pvide;30日”和“月薪&pvide;21.75日”。
“30日”和“21.75日”的起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计算的,一个月为30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资折算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日薪资=月薪资收入&pvide;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pvide;12月=21.75天]。
(二)推荐使用“30日”的计算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办法问题的回话》中觉得: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误工损失。假如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薪资收入为标准;假如误工期间包含休息日,则应以包含休息日在内的平均薪资为标准。该回话主要涉及两种状况:
假如受害人的误工期仅计算工作日,则其误工期扣除去休息日,即该受害人在休息日没有所谓“误工”的状况,此时,应当举证或查明受害人在工作日的薪资收入状况,与在休息日是不是有薪资收入。
假如受害人的误工期包含休息日,则应以包含休息日在内的平均薪资为标准。一方面,误工期的证明一般极少见到注明扣除休息日的状况。其次,《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误工期的概念为: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该规范在各种伤残状况下所确定的误工期也未排除休息日。据此,误工期一般包含休息日,那样计算误工浪费时间就应当举证或查明受害人包含休息日在内的平均薪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