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人身意料之外险不可以替代工伤保险!
高院:视同福利二者可双赔!
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
公司为职员购买了人身意料之外险,能否冲抵工伤赔偿款呢?请看人社部复函及最高法公报案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料之外伤害险后是不是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料之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话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要紧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规范。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不是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都需要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料之外伤害险不可以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依据本单位的实质状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4月24日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水湾远洋渔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概念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倡导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企业的法概念务,该法概念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成本”。
除此之外,法律及司法讲解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成本除外”,这样来看,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