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工地门前地段时摔倒受伤。因为没办法确认秦某在道路上摔倒是什么原因,导致事故成因没办法查明,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地址东侧为某工地,从工地大门到道路潮湿光滑且有结冰。事发时吴某、黄某所驾停放在工地门口南侧非机动车辆道内,影响非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经查,案涉工地施工单位为被告某建设公司,工地门口路面结冰系该公司案涉工地进出汽车喷水清洗后洒溺水迹后遇气温降低所致,门口湿滑路段未采取安全防护手段。原告为赔偿问题,将吴某、黄某及所开车辆承保公司、某建设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起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怎么样划分。依据交警部门事故卷宗内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并结合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可以认定本起事故发生主要过错在被告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对外出汽车进行冲洗后未采取任何手段让汽车直接上路,淋水至路面致使路面结冰后致原告等多人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辆道上摔倒受伤,其应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被告吴某、黄某所开车辆违停在非机动车辆道内,占用非机动车辆道路面,影响原告等人正常通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自己在结冰道路上通行未注意安全、小心慢行,自己亦有肯定过错,可适合减轻侵权方责任。遂判决原告的损失,由承保被告吴某、黄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明确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并区别侵权行为人与公共道路管理人,分别规定了不一样的责任范围,行为人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只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并导致别人损害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广大群众不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