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状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需要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具体送达方法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职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能够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同意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同意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法。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同意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职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状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行送达的人民法院自己进行直接送达有困难;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和送达回证。同意委托的法院或有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视为委托法院进行了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状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法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讲解,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状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状况有三种: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需要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知送达
通知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办法均没办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通知,通知经过肯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法。通知送达事实上是一种推定送达,即通知后受送达人大概了解通知内容,也会不了解通知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通知的方法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通知送达是什么原因和通知送达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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