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有什么
《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禁止用童工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用童工的;
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对单位用童工的,依据国务院《禁止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与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用童工的;
长期用或者用多名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用财政部门统一拟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讲解。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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