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含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置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同意理。这种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依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察立案时,如觉得证据不足,可以限时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采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学会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导致的损害不是非常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是轻伤害,因果关系了解,无需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置并且无需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丢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其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