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察立案规定的几个种类

www.tiantaiwang.com 2025-02-16 刑事辩护

自诉案件包含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置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1)项“告诉才处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同意理。这种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依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察立案时,如觉得证据不足,可以限时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采集证据。”

本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学会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导致的损害不是非常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是轻伤害,因果关系了解,无需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置并且无需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丢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Tags: 刑事诉讼法 受理阶段 立案侦查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