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依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讲解的决定》修正;依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讲解。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别人的侵权行为与其他致害缘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一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一同侵权人作为一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舍弃对部分一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一同侵权人对被舍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很难确定的,推定各一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舍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舍弃诉讼请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置。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免费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合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合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缘由不可以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质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生活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根据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超越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有关成本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按期金方法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状况,确定以按期金方法给付有关成本。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成本、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按期金的给付时间、方法与每期给付标准。实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当令进行相应调整。
按期金根据赔偿权利人的实质存活年限给付,不受本讲解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讲解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薪资”,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讲解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实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讲解。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讲解与本讲解不同的,以本讲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