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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时限内不可以予以举证应如何处置

www.chuenon.com 2025-02-17 法律综合

在举证时限内不可以予以举证应如何处置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确定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

一是当事人协商;

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第3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能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公告书和应诉公告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约定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确定双方遵守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合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第三提出延期申请,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以上常识就是华律网记者对“在举证时限内不可以予以举证应如何处置”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s: 民事诉讼法 民诉与仲裁指南 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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