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将我们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履行给付具备牵连性,为了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及保护买卖安全,《民法典》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使得债务人可以在法定状况下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使保留给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他们未履行前,有拒绝他们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他们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需要。一方在他们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他们当事人有拒绝他们请求履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需要。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需要。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降低或欠缺信用,不可以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暂停履行合同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1)经营情况紧急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倡导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假如没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