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怎么样实行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实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申请实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被实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实行。
2、不予实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的,裁定不予实行:
1、裁决的事情不是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实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申请实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实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4、实行手段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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