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老婆李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一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倡导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赞同离婚,但需要根据80%的比率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同时倡导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自婚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假如再与别人结婚或者与别人同居,事实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导致了肯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需要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