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无效宣告5年期限后可以申请吗?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公告有关当事人,并限时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保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商标裁定程序的他们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根据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察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需要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置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暂停审察。暂停缘由消除后,应当恢复审察程序。
2、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方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公告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公告有关当事人,并限时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保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商标裁定程序的他们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的状况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见到的,主要涉及到商标侵权的有关状况,被侵权的一方可以提供有关证据文件到司法机关或者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对不合法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交纳肯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