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常会有当事人提出如此的疑问,假如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根据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地址到庭参加诉讼会产生哪种法律后果呢?事实上原告未到庭与被告未到庭
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一块儿看看吧~
原告不到庭
国内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舍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置,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法院按撤诉处置后,因为案件未经实体处置,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第三起诉。
法条链接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置;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
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舍弃。法院不会由于被告不到场就舍弃审理,而是会作缺席判决。简而言之,即便被告不到场,案件也会照常审理,且后果由被告自负。
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一模一样,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我们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需要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证人不到庭
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院都会需要证人出庭同意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但凡了解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办法出庭作证是什么原因符合法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法条链接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公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一)因健康缘由不可以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可以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以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出庭的。”
引使用方法条
在此特别提醒,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状况有正当理由没办法到庭,应当准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不是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