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可以要回吗
恋爱期间赠送的东西,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一直可以要回。这类赠送的礼品总是承载着双方的感情和意愿,特别是那些价值较小但富含情感意义的礼品。
1.只有当这类礼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证据表明同意者是借助婚姻关系来诱使赠与人出货财物时,它们才会被视为普通赠与。
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双方最后分手或解除婚约,同意礼品的一方也没法律上的义务向赠送方返还财物。
2.假如由于缔结婚姻关系,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了很多财产,如房子、汽车等,那样这类财产在分手后是大概被需要返还的。
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区别
找法网提醒,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在主体需要上:
好意施惠的施予者并无需拥有与合同规定相匹配的行为能力。
赠与合同的主体则需要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承担起作为理性人应尽的审慎义务。
2.在性质上:
好意施惠并不是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或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准则、风俗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行为。
赠与合同则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3.在目的上:
好意施惠的初衷并不是旨在创设、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出于援助别人或乐于助人的好道德风尚。
赠与合同则是行为人为了为别人谋求利益,并想同意法律规范的调整,从而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