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企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降低债务本金、降低债务利息等,债务人应
当根据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
应当根据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假如
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举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8000万元债务,其中本金7000万元,利息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项债务的清偿达成共识如下:乙公司免除甲企业的利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现金7000万元。甲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在该笔买卖中,甲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所得:8000-7000=1000;确认的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为:1000÷1500×100%=67%。甲公司可以将该应纳税所得额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当年,甲公司就该债务重组需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5=200。甲公司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1000+200=700。乙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8000-7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