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需要是管理别人的事务
需要有为别人谋利益的意思
需要是没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别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成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合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是前条规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应当采取有益于受益人的办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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