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的定义及救助渠道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爸爸妈妈的儿童、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法,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留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2、收留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收留是指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别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留子女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留登记。收留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成效,一是在收留人和被收留人之间确立法定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二是被收留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3、收留孤儿的条件
1、孤儿收留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已婚公民收留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一同收留;收留孤儿不受收留人有子女和收留1名的限制。单身男士收留女宝宝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留孤儿的条件。丧失爸爸妈妈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留。收留10周岁以上孤儿的,须孤儿本人赞同。
3、孤儿送养人的条件。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决定送养。收留近亲属抚养的孤儿,监护人赞同送养的,须其他有抚养义务人赞同。
4、收留程序的主要内容
1、孤儿监护人赞同。公民申请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留登记机关。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留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爸爸妈妈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留登记。达成收留协议后,收留关系当事人根据当地收留登记机关的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收留登记,确立收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