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人,住孝感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人,住住孝感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杨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需要离婚,并需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还不错,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因为结婚以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结婚以后一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进步,导致夫妻感情渐渐破裂,原告刘某19日诉至本院需要离婚。被告杨某亦赞同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与杨某自愿离婚。
2、双方所生之子杨某孩由原告抚育。被告杨某自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3、家庭一同财产由刘某所有,刘某给杨某财产补偿款6万元。
4、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某
二OO七年4月30日
书记员: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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