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若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尤其是现在年青一代时尚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状况,假如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可以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忧他们纠缠,诉至法院需要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若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是“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因为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讲,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建议,需要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势必的,假如万一有了孩子,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2、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讲解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具此,若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可以返悔。但,假如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据讲解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备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民法典规定了假如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假如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因为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讲解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离婚之前,就离婚有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离婚,协议就没生效,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方位的依据,而只能让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风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哪个也防止不掉。正由于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爸爸妈妈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总是需要他们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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