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强拢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料之外伤害保险,保险名单中共有包含刑某在内的9人。
2020年12月30日,刑某酒驾电动自行车自工地出发,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刑某爸爸妈妈邢某某、查某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审察后觉得,刑某系案外人刘某招来的工人,与强拢公司之间无劳动或劳务关系,故强拢公司投保时对刑某不具备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邢某某、查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5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案涉保险合同由强拢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订立,强拢公司在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处已经明确,其填录的职业类别、投保人数等内容属实,而刑某确系保险名单中确定的被保险人之一,因此,刑某与强拢公司在投保时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具备高度可能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倡导刑某并不是投保人公司职员,但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亦未举示相反证据推翻保险合同中的上述内容,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故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西分企业的该诉讼倡导未予采信,最后判决该公司向刑某爸爸妈妈刑某某、查某某支付死亡赔偿金50万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