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则典型的离婚案。说它典型,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揭示了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其次,这种案例已经在实质中呈不断增长之趋势,假如不解决好此类案件,那样将直接影响到民政法制化建设。
底,当事人甲与乙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我登记处职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
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爸爸丙找到我民政局,需要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原因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其离婚当属无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其有病还办理了离婚,属行政违法,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行为。
我局接访后,随即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向丙进行知道释: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无权自行撤销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二是依据登记职员叙述,当事人甲当天所有些行为、言语、证件合情理,合需要,无异常现象,依据《条例》规定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发给证件”之规定,并无过错;三是当事人甲虽患精神分裂症,但无鉴别,亦不可以举证当日当时是不是患病,《条例》未规定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作有无民事行为的笔录或鉴别,只作常规性询问,登记机关不可以轻率认定甲的行为能力,并无违法执法行为。
随后,甲之父丙以行政复议之方法将区民政局作为被复议机关。区法制办、民政局随即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入了为期2个月的调查、取证阶段。最后丙拿出了甲在办理的当日确实患有精神病的证据,在调解无果的状况下,区法制办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所做的离婚决定,同时宣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
此案看上去简单,但却反映出了三个不可忽略的特质即:第一是复杂性,到底哪个受理此案,法律法规均没明确规定,区人民法院就不愿受理,而省厅基政处则需要大家只能将此案移交法院,导致受理矛盾;第二是多样性,日常“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象不少,登记机关并无鉴别权利,给登记工作导致了非常大的麻烦。甚至出现了一旦一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协议内容不合其需要事后出具“弱智”、“精神分裂症”的鉴别或有效证明,迫使民政部门成为被复议对象的现象;第三是常见性,此类案件现在已呈上升趋势,我市10个县均出现过此案例,仅以我区为例,,相同种类案件就达到3起,?给行政机关,登记机关导致了非常大的麻烦,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给社会与当事人双方导致了较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范文电子版??离婚申请书范本??男方离婚起诉书范文新整理??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