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推荐有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能危及建筑物安全,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房子阳台作为房子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架构和用上均具备独立性,属房子的专有部分。
业主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建议状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备更好的保护用途,并因住房临近马路,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成效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用途等。
退一步讲,如业主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亦只有有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不是要拆除。现在,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需要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明确规定,且根据有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推行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需要业主拆除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没办法律依据。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