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实广告罪
案例1、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立公司向淘宝店主朱某等人提供刷单服务,通过不真实买卖的方法,增加门店的销售量和好评。之后,张某组织刷手进行刷单,将业务转移给刷单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张某刷单的金额共计14074795元,提取的佣金共计145200元。法院觉得,被告人张某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借助广告对产品作不真实宣传,情节紧急,构成不真实广告罪。[(2020)闽0304刑初95号]
案例2、王某等人成立刷单团队,以南平猫淘电商公司的名义向南京掌控互联网公司租用“365外勤软件”进行接单、派单,通过被告人陈某等人的刷单团队为互联网电子商务提供刷单服务,以不真实买卖的方法,增加门店的销售量和好评,以不真实宣传提高门店商誉,促进门店的买卖量,通过刷单非法获利9865700余元,收取陈某等人刷单团队的软件用费1248000元。法院觉得,被告人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为互联网电子商务提供刷单服务,组织不真实买卖、进行不真实宣传,其行为均已构成不真实广告罪。[(2021)浙1102刑初69号]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觉得正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一种不真实宣传,通过虚构买卖来提升买卖量和好评度,从而提高门店的商业信誉,故断定刷单平台构成不真实广告罪。在此种罪名的框架下,电子商务卖家是不是构成共犯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委托刷单平台进行刷单的电子商务可以构成不真实广告罪。理由如下:第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借助广告对产品或者服务作不真实宣传,情节紧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与《广告法》第二条[ 《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营销推广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别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规定,不真实广告罪是纯正的身份犯,而电子商务卖家委托刷单平台为其门店不真实宣传,是“广告主”,符合不真实广告罪的主体需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