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首要条件,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存在过错,行为人虽推行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需要是致使离婚是什么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致使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致使离婚是什么原因并不是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推行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本条(《民法典》第1091条,下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规范。重婚行为紧急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规范,侵有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别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故本条规定删去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别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推行家庭暴力。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与常常性谩骂、恐吓等方法推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含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虐待、丢弃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病人,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法管教儿童等,也包含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丢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内容。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均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致使实践中适用的极少。事实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类,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规范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将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案件状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原因,对过错方是不是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需要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致使,此种状况下,无过错适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不是过错方的损害行为致使的,无过错方不可以以此为由需要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致使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讲解(一)》第87条规定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48页~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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