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是不是有效
在本案中,陈某和曾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套双方一同所有些两层房子,其中第一层归陈某所有,第二层归曾某所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陈某后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分割的约定无效。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分割方法是不是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依据现有些法律讲解和实践,一物一权是指每一个人对其拥有些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假如一方将共有财产中的部分出售给另一方,而未经他们赞同,这可能违反了共有财产的管理原则。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双方原本有如此的约定,但假如实质操作中存在不公平或违背法律规定的状况,该约定或许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合考虑,虽然陈某和曾某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的房子分割约定,但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套房分割的约定可能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特别是在没充分考虑到双方权益的状况下进行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