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内与别人同居,被老婆发现后,在与老婆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结婚以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老婆将它告上法院。
9月15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同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30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别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
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第三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觉得,高某与倪某在离结婚以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有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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