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薪资收入70%及单位所有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结婚以后,双方如约履行至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给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没办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原告不认可。,被告采取挂失方法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原告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经1、二审法院审理觉得,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合法有效,但给付扶养费的条约约定不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就扶养费达成共识,即被告至止,从总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给原告;自起,被告每月自愿给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自愿舍弃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解评:
????在国内夫妻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原则,二者之间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具备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才适使用方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规定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范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首要条件,亦不以一方具备过错为首要条件,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首要条件。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需要,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量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势必需要。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或离结婚以后没住处的状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结婚以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肯定数额的资金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资金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忙,依据帮助方实力,可以免费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子所有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财产的范围应是(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夫妻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等。原被告离婚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约定,同时对被告离结婚以后的薪资也作了约定,该项约定已超出夫妻约定财产范围。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几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劳动能力,且双方所生三个子女均生活困难,原告无生活来源等状况,可以由被告给予较长期的帮忙;双方约定的是将被告薪资70%给原告,因为被告退休金又比原薪资少,还要在外租房,假如70%的退休金给了原告,将使被告基本生活很难保持。故被告需要重新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被告自愿给付原告每一个月生活费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龚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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