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对于题目的内容是不是都知道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地获悉有关的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以下的有关内容,赶快跟着记者一块儿看看吧。
发布部门:广东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广东人民政府颁布《广东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的公告广东人民政府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附:广东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推行《中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大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我省的实质,拟定本推行细节。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需要根据本推行细节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含: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定管理手段,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置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帮助民政部门一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职员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职员的婚姻行为,实行有关处罚规定。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地区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便捷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本单位职员的婚姻登记,并同意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三)宣传婚姻法规,帮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四)依法处置违法的婚姻行为;(五)拓展结婚以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进婚俗改革;(六)准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便捷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能少于3日。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木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缝处,木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需要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能承办婚姻登记。第十条婚姻登记员需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能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双方需要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可以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名字、出生年月日需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