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一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短期一同生活的权利。
实践中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总是比较简单,致使离结婚以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常常受阻。
因此,笔者推荐两则关于探望权争议的案例,探讨探望权怎么样约定更利于实行。
02案例推荐
案例一
文女性与付先生原系夫妻,小睿为双方之子。
2020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睿由付先生抚养,文女性可随时看望孩子。离结婚以后,文女性与付先生就探望小睿问题产生矛盾,文女性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文女性可于每一个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小睿居住的城市对小睿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周6、周日上午九点,文女性将小睿从付先生住处接走,下午五点将小睿送回付先生住处;寒暑假时,文女性可于寒暑假开始后5日内,在小睿居住的城市另行连续探望五天,探望时间为天天上午九点文女性将小睿从付先生住处接走,下午五点将小睿送回付先生住处;付先生对文女性享有些上述探望权利予以帮助,文女性探望时付先生可以陪同。
案例二
张先生与刘女性于2019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刘女性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状况下,张先生每月至少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公告刘女性,刘女性应保证张先生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离结婚以后,刘女性常常各种理由拒绝张先生探望孩子,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张先生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六对婚生子小张行使探望权,刘女性予以帮助。张先生在婚生子小张暑假期间,与小张连续一同生活二十天。在婚生子小张寒假期间,与小张连续一同生活十天。在上述时间,刘女性予以帮助。小张变更住所地及学校,刘女性在变更后5日内告知张先生。
03律师剖析
第一个案例中,探望方法约定为可随时看望孩子,就探望的时间、地址、频率等充满不确定性,致使文女性非常被动,实质探望孩子时付先生总是不配合。第二个案例中,探望方法约定为每月至少一次,意味着张先生对小张的探望依据其工作生活状况,可以是一次或者两次甚至多次,对于儿子和刘女性来讲充满不确定性,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双方总是会产生冲突。因此对探望权的约定,应防止出现“至少”、“最多”、“不少于”等类似不确定的词。那样探望权具体应怎么样约定,结合实践经验,约定内容应包含探望频率,具体的接送地址、方法和时间。伴随子女年龄的增长,双方考虑需遵循子女的意愿,可以增加如下约定:若孩子大于岁的,应征求孩子的建议,在孩子赞同的状况下,探望次数和时间都可适合延长,但最长应低于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