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平,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企业集团授权在中国及东南亚进行推广和业务扩张的管理机构,拓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告公司宣传与媒体打造合作关系,并在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商业机会在线互联网技术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广告。因此,我到北京公司进行了考察,被告公司向我提供了由中国节能协会等多家单位向被告颁发的荣誉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与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商业机会在线互联网技术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广告。因此,我与被告16日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80?000元,但被告对此并没向我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违约。我经调查发现:
1、被告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2、被告对所谓的辉腾国际企业集团的注册时间、商业实力、进入中国时间、品牌、水平等作出不真实陈述,且被告的商品是三无商品,被告对我进行了欺诈。依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撤销我与被告16日签订的合同;2、被告退还品牌代理费40?000元、履约金40?000元、拿货款930.3元,合计80?930.3元;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8?306.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
1、被告拥有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2、被告商品水平没任何问题,大家会有证据证明;3、即使被告商品存在水平问题,合同也不可以撤销,依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适才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欺诈应是在签订合同之前,但大家签订合同后发货,即使部分商品存在一些水平问题也不可以撤销合同;4、被告已经返还原告17?013元的返利,履行了合同义务;5、被告在广告中没有不真实宣传,即便广告中不真实宣传也不致使合同撤销,由于广告只不过邀请,没形成合同条约,对合同双方没法律约束力,广告不真实不等同于合同欺诈。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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