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元,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本市海淀区亚运村小营路10号阳明广场北楼8号。
委托代理人弓箭,男,35岁,**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经理,住本市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路阳明广场北楼8号。
委托代理人弓*丰,男,62岁,**佳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室员工,住本市朝阳区亚运村小营路阳明广场北楼8号。
被上诉人**国际合作旅游社,住所地:本区椿树园小区15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贾*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茉,女,26岁,**国际合作旅游社业务主管,住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19楼1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林*峰,女,35岁,**国际合作旅游社公民部副经理,住本市981信箱463楼22单元。
上诉人孟-元因旅游合同纠纷纷一案不服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宣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孟-元诉称:我与被告21日签订了旅游协议,约定委托被告代订机票、酒店服务项目,并向被告交纳了21480元。因为出现“非典”疫情,我在4月24日提出退团、返还成本,遭到拒绝。
4月26日,我找到北京旅游局,还于4月28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退团公告,但一直没得到认可的回话。我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我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机票和房款不退,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故起诉需要撤销该协议,由被告退还21480元及承担诉讼费。
原审被告**国际合作旅游社辩称:签订协议后,我社向航空公司和酒店支付了全款。原告在4月24日咨询退团时,我社明确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已发生的成本不可以退还。在考虑原告受损失的状况下,我社建议原告授与出售权,但遭到拒绝。原告称26日到旅游局解决。
26日,旅游局让我社与原告联系、协调此事。我社于当日中午通过电话与原告协调,但原告仍未同意我社出售名额的建议。将来原告拒绝接听我社电话,耽误了降低损失的大好机会。
28日16时12分,我社接到原告的书面退团申请,我社当即于16时38分用传真方法公告原告,4月30日是出发日期,没办法全额退款;如在4月29日10时前告知名单,我社继续安排好原告等人的行程。但将来再没接到原告电话。原告以“非典”缘由提出退团,但本市没颁布有关政策,所以我社没办法以此为由需要航空公司和酒店退还原告成本。原告没办理正式退团手续,我社只能继续按协议实行。我社按协议安排好机票和酒店,但原告自动舍弃,我社不可以承担已经发生的成本。因此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